近年来,期货市场呈现出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期货市场法规体系日益完善,期货品种不断丰富,期货公司诚信合规意识显著提高,资本实力、盈利能力不断增强。但是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机构投资者较少,市场深度不够,流动性不稳定。
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试点,首先,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改善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提高期货市场定价效率,促进期货市场功能不断发挥;其次,有利于发挥期货公司在衍生品市场领域的专业特长和优势,提供以期货对冲和套利为主的资产管理服务,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投资需求;最后,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期货公司中介服务能力,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发展的一般经验,引导期货公司为实体经济和各类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在业务试点初期,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类似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仅能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进行资产管理。新发布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服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在服务对象上,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在投资范围方面,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投资于:1.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是继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之后推出的另一项新业务。在该项业务中,有关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和措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期货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业务规范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同的风险提示和权利义务安排。
和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一样,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也实行资格管理。目前,期货公司从事该项业务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期货公司中从事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否则就不能从事该项业务或相关工作。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行为,也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2.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3.接受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4.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5.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6.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7.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