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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非宣传月案例篇
时间:2021-06-09

一、非法发行股票 
案例: 
A公司以“环岛发电空气储能项目”为幌子,宣称即将在纳斯达克上市,在24个省市设立代理点,层层代理叫卖该公司原始股。A公司设置的投资门槛仅为2.5万元,对外宣称的回报最高可达20倍,有意入股者甚至还可以代理销售股权,介绍他人投资可以立即获得2%的回扣。 
证监会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实为空壳公司,其发行股票行为未经证监会审核。证监会搜集相关证据后将线索移送给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公安机关专门部署,派员赴北京、河北等地,秘密打入该组织内部,成功将涉嫌组织领导非法活动的A公司董事局主席周某及其他3名主要骨干成员抓捕归案,最终,法院判处相关责任人有期徒刑三年。 
启示: 
《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近年来,一些公司为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的旗号,向社会公众发出认购该公司所谓“原始股”的邀请,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应注意辨别非法发行证券通常具有的几点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注册或核准,擅自发行; 
(二)公开宣传,公开发行; 
(三)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转让后累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不法分子为达到目的,往往采取以下手段: 
(一)设立空壳公司,便于开展非法活动; 
(二)以公司销售的某产品或即将投资的某项目为旗号,宣扬高额回报,或以到境内外上市为诱饵,宣扬“高大上”; 
(三)以社会大众,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 
(四)以欺骗钱财为目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40号)相关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涉嫌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作出处理。 

二、基金推介 
案例: 
2021年1月,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李某违规向客户推销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产品。李某明知营业部客户张某为保守型客户,但为了冲业绩,极力向张某推销风险等级较高的A产品,并为张某出点子,造成张某风险测评符合高风险等级的假象。而后,A产品净值大跌。张某投诉举报。李某被当地证监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启示: 
推介基金产品需严格遵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营销人员需向投资者全面、真实、客观陈述产品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估,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对于基金推介 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三、非法荐股  
案例1: 
王某以“杭州A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义,通过手机、微信群发布“牛股推荐”等消息,拉赵某进微信群。微信群里有100余人,90余人为王某的托。在微信群里,王某经常发布“拥有内幕消息”、“短期可翻倍”等消息,群中的托随之附和,吸引赵某眼球,并诱使赵某缴纳10万元“会员费”,接受其“荐股服务”。赵某购买其所推荐股票后,不仅未获取高回报,反而股票被套,遂要求退费,却被告知还有精英群,能跟着某大佬买,短期不仅能解套还能发财。赵某再次缴纳20佘万的会员升级费。之后,赵某发现上当并要求赔偿损失时,王某电话停机,消失无踪。 
案例2: 
张某是某证券公司的一位老客户,平日里作风谨慎。一日,张某手机短信收到信息,邀请其加入某证券投资微信群,张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加入了该微信群。不久,该微信群发布信息推荐使用“自主开发”的荐股软件,张某要求试用一段时间,其后张某通过使用该软件略有获利。试用期结束后,对方告诉张某,成为其会员可以获取更多投资信息,获得高额的回报,只需要事先缴纳5万元的会员费。张某在高额回报诱惑下,决定缴纳会员费并投入30万元,使用对方“自主研发”的荐股软件进行操作。不久,张某亏损了5万元,加上5万元的会员费,平日里谨慎的张某因一时贪念就损失了10万元。 
案例3: 
孙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杭州某投资公司,询问孙某的炒股情况。孙某说自己不会炒股,对方便劝其把钱交给他们公司代为操作,保证每月利润在50%以上,获利后三七分成,不获利不收钱。孙某有点心动,于是拿出5万元汇到其指定的账户。过了2天,孙某就收到该公司传真过来的对账单,说孙某的股票已获利3000元,并称如果孙某投入更多的本金,将会赚取更高的利润。欣喜之下,张某又汇去20万元。此后一段时间里该公司定期给孙某传真对账单, 获利最高的时候,孙某账上股票市值已有40万元。孙某此时心想股市有风险,已经赚够了,不如兑现,于是要求该公司将股票卖出后将现金退回给他,但该公司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不接听电话。原来,这家机构根本不具备证券经营相关资质,其提供给孙某的对账单均系伪造。 
启示: 
不法分子往往声称有“内幕消息”和“资金支持”,或有所谓的历史业绩和“屡荐屡中”的战绩,吸引投资者注意,或冒充合法机构的名义,骗取投资者信任。通过提供代客理财、承诺投资收益的方式提供的所谓证券咨询服务,属于违法违规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不要盲目轻信网络、 陌生来电所称的“专业公司”。 

四、股市黑嘴 
案例: 
林某在某财经频道(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股票投资栏目担任股票分析嘉宾。林某与朱某约定,朱某先用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入A股后进行锁仓,而后根据利润约定分配比例。此后,在股票投资栏目中,林某直接点名A股票名称,详细描述股票特征,对股票进行正面评价,鼓动、暗示投资者买进。一些中小投资者对电视节目或广播电台专家的分析深信不疑,便听从林某建议跟风进场。林某大力鼓吹几日后,让朱某拋售股票,将股票全部卖出进行牟利,投资者高位接盘,一直深套其中。 
启示: 
目前,不少财经频道都会在黄金时间段播出股票投资节目,很容易为个别不法分子利用,推荐、炒作自己预先持有的股票,待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买进后,自己在高位套现离场, 从而使盲目跟风投资者在高位套牢。独立思考决策才是投资 者立足证券市场的投资策略。要客观分析专家投资建议,有 自己的主观判断,避免落入不法者的圈套。 

五、场外配资 
案例: 
陈某通过微信、QQ、交友网站等途径结识了一些“好友”, 这些“好友”通过邀请其加入某些微信群、QQ群,群里有“老 师”、“大师”指导交易。群里的“老师”说公司可提供配资业务,“可配资金1-10倍,杠杆操作期限1-12个月”“超低利息,佣金万二,单只股票可满仓让收益100%翻倍”。陈某在“老师”的指导下,在平台上进行了充值,转入了对方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或者是对方指定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账户。陈某在充值配资并交易一段时间后,“血本无归”,同时网站也无法提供券商交割单,资金亦无法提出。 
启示: 
按照相关规定,设立证券公司或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而开展证券业务的机构是非法机构。投资者要保持理性投资心态,抵制高额回报诱惑,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六、私募违规 
案例1: 
2016年,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方际5号和方际3号证券投资基金,在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外,向臧某群、陈某良等不合格投资者以签订转让基金份额合同的方式分别募集资金3568万元、705万元。 
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并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案例2: 
2015年至2017年,B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向不合格投资者提供统一的《代持协议》模板,由不合格投资者和公司员工韩某签订《代持协议》,约定以韩某的名义代购公司产品的方式,累计向240名投资金额小于100万元的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6727.8万元,收取相关管理费51万余元,并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 
B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及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B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51万余元,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公司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例3: 
2015年,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投资者销售募集股票量化集合理财私募产品时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并向5名不合格投资者销售募集上述私募产品。在该产品募集完成后,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既未将该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也未按规定妥善保存上述私募业务相关资料。 
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并对公司董事长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启示: 
私募基金需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或转让基金份额,不得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严禁出资人代持等行为,对于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七、外盘期货 
一些机构推广所谓“外盘期货”代理业务,宣称可以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提供渠道,代理香港、纽约、伦敦等境外市场的原油、黄金、股指、外汇等期货投资,有的还提供“专家”指导、“一对一教学”、期货配资等服务。投资者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开户并缴纳相关费用后,便可通过这些机构的特定交易软件进行“外盘期货”交易。 
案例1: 
李某自称是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并无香港期货业务牌照)的代理商,向投资者出示该香港投资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李某先行设立由其控制的股指期货交易网站,再指使员工指导投资者买卖期货赚取微利,然后逐步让投资者加大投资金额,最终保证金损失殆尽。在短短的5个月里,李某招揽了32名客户,收取客户131万保证金,造成投资者损失94万元。 
案例2: 
柯某设立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招募人员,通过打电话、微信等方式,招揽投资者观看直播间讲师对期货行情等的分析,引导投资者下载软件在境外“新西兰国王金融交易平台”进行黄金、原油等各类外盘期货、指数的投资,并收取投资者每手交易约40美元的手续费。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经理、讲师、讲师主管等人员按照不同比例对手续费进行分配,涉及人民币270余万元。最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进行了判决并处罚金。 
启示: 
请投资者关注:一是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中国证监会目前尚未向任何机构颁发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也未出台境内单位或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二是正规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收取有严格规定,比率一般在5%-15%的范围内;而外盘期货往往用极低保证金比率来吸引投资者,其蕴藏的风险远高于正规期货投资。三是正规的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期货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而外盘交易的组织者往往会编造各种理由要求投资者将保证金存入自然人账户。 

八、场外个股期权 
近期,一些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群组等方式招揽客户,为投资者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投资者无需开通证券期货账户,也不必进行视频认证,仅提供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即可完成注册。 
案例1: 
何某等人购买大量手机、作案微信号,大批量添加投资者微信,将投资者拉进组建的微信群内,并结合直播间课程,先向投资者推荐股票,后以行情不好等理由向投资者推荐个股期权。投资者在某交易平台注册账户并入金,在直播间“老师”喊单指导下,重仓购入平台上的期权。何某等人将虚假盈利截图发给投资者,以投资者投资失败导致亏损的假象迷惑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亏损”的钱款实际被何某等与平台方以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赃。 
案例2: 
张先生被自称A公司员工的人员邀请加入微信群。该微信群免费提供讲解股票知识、投资技术等服务。经过一段时间的“感情培养”,在获得张先生初步信任后,相关人员开始向张先生推荐个股期权交易,宣称“低风险、高回报、以小博大、亏损有限、盈利无限”,只需要5万元就可以购买价值100万元的股票,无爆仓强平风险,短时间就可以获取高额收益。张先生经不住诱惑,于是根据对方发送的链接下载了交易软件,进行注册并入金。然而在行权时,张先生发现权利金血本无归,账户中的剩余资金也无法取出。 
启示: 
请投资者关注:这些平台往往内控合规机制不健全,缺乏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存在明显风险隐患。此外,这些平台也往往使用“高杠杆”“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等误导性宣传术语,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个股期权风险。投资者通过这些平台参与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存在较大的风险,若平台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发生“跑路”等风险事件,投资者自身权益将难以保障。 

九、非法期货交易 
近年来,以商品现货的名义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场所屡禁不止。这些场所打着石油、黄金、白银等现货交易的旗号,以高额回报等方式劝诱客户以类期货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有的还诱骗投资者频繁买卖以赚取巨额手续费,有的甚至与投资者进行对赌交易,造成投资者损失。 
案例1: 
刘某通过深圳市C公司介绍,与B公司签订了在A贵金属交易平台进行现货白银投资的协议。刘某先后在A平台亏损80余万元之后,发现A、B、C涉嫌诈骗,遂向深圳市公安机关报案。经查,B公司为A平台的会员单位,C公司为B公司的代理机构,C公司在QQ群寻找目标客户,通过“一对一指导”、“盈利丰厚”等话术,蛊惑客户到A平台交易。目前,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进行了判决并处罚金。 
案例2: 
某电子交易平台的总经理谢某及相关人员人员擅自发展所谓的“做市商”,将该平台的木糖醇、液碱、甘油、双氧水、甲醛、草酸等部分交易品种和业务外包。这些做市商向下继续发展代理商,他们共同通过互联网、微信、电话等方式公开营销,利用该平台提供的后台数据,采用先提供“正确情报”,以小额盈利诱导客户加大投资,后提供虚假行情信息,反向操纵价格的方式,致使投资者大幅亏损。该平台、做市商与代理商按照比例瓜分了投资者亏损资金。相关人员分别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进行了判决并处罚金。 
启示: 
请投资者关注: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等文件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近年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持续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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